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5月7日總處資字第1090032625號書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二、人事總處以前開函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各金融機構旨揭資訊,並請各金融機構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