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承辦116年度第1梯次教育 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詳如附件。
有需求者請主動提出
| 一、 |
依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115年8月21日湖農工學產字第1150006746號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說明如下: |
| (一) |
補助期程: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1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者,應於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已獲第1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2梯次計畫)。 |
| (二) |
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之對象:低收入戶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 |
| 1、 |
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需要協助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團隊需要協助學生人數與比率愈高者將優先補助,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應為1名,若含2名以上請分別提報計畫。 |
| 2、 |
案內「專長項目」請參考附件或說明五之網址公告內容。 |
| 3、 |
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
| 4、 |
各申請學校,編列計畫經費應於說明欄依相關規定填寫伸算依據,並以「需要協助學生培訓或比賽所需之費用」為優先考量,俟充分滿足學生需求後,再考量其他補助項目,其順序如下: |
| (1) |
學校培訓需要協助學生需求之基本物品之材料費。 |
| (2) |
學校培訓需要協助學生需求之膳費、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報名費、保險費等)。 |
| (3) |
學校培訓需要協助學生需求之基本學費,如外聘教師鐘點費,且鐘點費編列不宜逾越計畫總經費之50%。 |
| 1、 |
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需校長親自核章)、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需核章)、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需核章並加蓋學校印信)(以上資料一式3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
| 2、 |
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體育類專業指導人員教練證效期,按教育部體育署所訂「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1條規定屆滿者,應留意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前得依原取得教練證之級別,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展延或換發該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證)、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1份)。 |
| 3、 |
上開資料彙整完成並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
| 三、 |
欲申辦之學校,務必掌握時效完成線上填報,同時將前開書面資料於本(115)年9月30日前函報本局(逾期或上開資料不齊全,視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查資格),信封註明「116年度第1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申請案件由本局先行檢視完整性,彙整後備文掛號郵寄至大湖農工辦理審查事宜。 |
| 四、 |
上年度獲補助但尚未完成核結者,應於完成核結後,始得請領本年度補助款項。 |
| 六、 |
檢附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及清寒家庭訪視輔導紀錄表各1份,併附專長項目表及本要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