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桃園市11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下稱本市要點)」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市要點修正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肆點第三項第(一)款第4目:修正為『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
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二)第肆點第三項第(六)款:修正為「...。(備註:團體組採計110、111學年度成績;個人組於113學年度開始實
施。)」。
(三)第陸點第一項第(一)款:恢復為「甲組:31人至75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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