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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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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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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8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8003196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供各機關自行查閱。
三、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人事總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