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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