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 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
依本法規定獲得基 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 稱強制險)制度
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二、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考量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 族群,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敬請協助廣為宣導,
以強化 學生及高齡者對於強制險之認識。
三、宣導短片可至該基金網站(路徑:首頁/教育宣導/多媒體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