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108年4月16日府社團字第1080084127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申請規定;且依同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其需檢具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
1、 |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 |
2、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 |
3、 |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
4、 | 申請獎勵名冊(須彙整完整)。 |
(二) | 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三) | 貴校(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1、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
2、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3、 | 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以及服務時數的核對與計算。 |
4、 | 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審查單位意見及首長核章為本局作業欄位,學校作業欄位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及負責人核章。 |
5、 | 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承辦人及志工督導核章為其職務人員核章(例:組長及主任),負責人為校長核章,免蓋關防。 |
6、 | 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志工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